(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欧耀洪与新兴县粤兴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罗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欧耀洪,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新兴县粤兴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廖哲,总经理。被告罗健明,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新兴县粤兴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耀洪诉被告新兴县粤兴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罗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于本案诉讼期间自觉付清全部拖欠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行为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耀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3.45元,由原告欧耀洪负担。审判员 练洪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