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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忍、张老大等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52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忍,农民。2013年7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老大(别名张建),农民。2011年5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位毅,农民。2014年12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11月2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忍、张老大、唐位毅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忍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张老大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唐位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马忍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忍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栗威审 判 员 周海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雪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