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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会听诉被告雅安天江大全酿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听,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陈会听,男,生于1963年4月2月,汉族,户籍在河南省宣阳县,现住邛崃市临邛镇。委托代理人熊泽林,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黑竹镇白蜡村。法定代表人高小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会听诉被告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并由审判员何潇翔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会听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会听诉称:2014年8月,被告就装饰、装修厂房和办公楼工程与原告达成由原告包工、包料,待工程完工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材料、人工费的口头协议。当月,原告依约组织民工,按被告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2015年2月18日,原告在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后向被告提交了一份“工程决算表”,被告法定代表人高小敏经检验、核对后签字以确认原告的各项费用共计249263元,除2014年11月30日已支付的46000元外,被告尚欠原告材料、人工费合计203263元。原告就上述欠款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材料、人工费合计2032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原告与被告就厂房旧楼翻新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包工、包料,待工程完工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材料、人工费。当月,原告依约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14年11月10日,原告出具“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办公楼、车间及外墙改造工程方案执行价格单”一份,价格单上载明了项目及价格,被告原总经理刘洪涛在价格单上标注“按高总意见执行”,并在价格单上签字。截止到2014年11月30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6000元。2015年2月18日,原告出具“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办公楼、车间及外墙改造工程决算单”一份,决算单载明了规格、项目、单价、面积、金额,金额总计249263元。被告法定代表人高小敏于2015年3月26日在决算表上签字确认。因收46000元工程款时,原告未向被告出具收条,因此原告在决算表左下方手写备注“已收到肆万陆仟元正,陈会听,2014年11月30日”。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326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提起诉讼。另查明,刘洪涛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在被告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处担任公司总经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任免职书、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章程、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办公楼、车间及外墙改造工程方案执行价格单、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办公楼、车间及外墙改造工程决算单、通知、名劳人仲案字(2015)1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刘洪涛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陈述予以佐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亦不影响原告以上证据的证明力。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个人承包被告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旧楼翻新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原告虽然无施工资质,但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程且被告也在结算书上予以确认,被告具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应当及时付清工程款。本案中,被告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在原告主张权利后,仍未付清全部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326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会听工程款2032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被告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潇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