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孙某,11月11日生。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艳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博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