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丽行受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吕宝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丽行受终字第12号上诉人:吕宝义,上诉人吕宝义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行受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不予立案裁定违背事实、法律,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缙云县公安局壶镇中心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的规定,对上诉人吕宝义进行传唤属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行为。上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案被依法传唤,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畴。上诉人认为该派出所有非法拘禁行为应向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而非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原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