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秦伟与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秦伟(曾用名秦元照),居民。委托代理人秦元兴,居民。被告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薛其科。委托代理人吕杰,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伟与被告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祥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伟委托代理人秦元兴、被告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吕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伟诉称,我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自1993年4月份起,被告聘用我在被告单位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医务室工作。我与原蒙阴县煤炭实业集团总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工资、养老金等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后蒙阴县煤炭实业集团总公司、蒙阴县曹庄煤矿、蒙阴县汽车大修厂共同组建成立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拖欠我1993年4月至2007年6月的工资及养老保险金。2007年9月该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成立被告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但被告拒绝承认我系公司职工,我于2015年3月9日向蒙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我的申请不予受理。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我自1993年4月至2009年4月的工资及养老保险金,并支付赔偿金及经济损失。被告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原告在诉状中称已经在2009年5月份提起劳动争议申诉,仲裁部门驳回了其申诉请求。如果原告没有对驳回仲裁请求的结果依法提起诉讼,那么仲裁书已经生效,原告没有理由对相同的事实再次提出仲裁或者诉讼。原告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法律保护的时效。养老保险金是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征交的社会基本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蒙阴县煤炭实业集团总公司成立,在蒙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1993年,蒙阴县煤炭实业集团总公司出资成立“职工医院”,下文聘用秦元兴、秦元君、李玉凤、张桂霞、石佳燕、秦元照(即原告)6人为医疗工作人员,并规定:“总公司聘用医务人员,工资、养老金与本单位职工同等享受”,并制定蒙阴县煤炭实业集团总公司与职工医院协议、蒙阴县煤炭实业集团总公司药费管理规定等文件,上述文件对职工医院的职责及相关经营细节作了具体规定。蒙阴县煤炭实业集团总公司“职工医院”后登记为“蒙阴县曹庄煤矿医务室”。1998年9月1日,蒙阴县煤炭实业集团总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并入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该医务室成立后即根据公司规定进行正常经营,但公司并未给予被聘用人员发放工资,医务室不仅对公司职工提供就诊医疗服务,而且也对公司以外的社会人群提供医疗服务,其盈利作为聘用人员的个人收入。2006年11月1日,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被蒙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6月6日,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还债,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7)蒙破字第3-1号决定书,成立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2015年3月5日,原告向蒙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蒙阴县曹庄煤矿责任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1993年4月至2009年4月工资及相应养老保险金。2015年3月9日,蒙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蒙劳人仲字(2015)第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2015年3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1993年4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工资及养老保险金,并支付赔偿金及经济损失。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协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庭审笔录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等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原告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审理,1993年4月20日,原蒙阴县煤炭实业集团总公司聘用原告等人组建医务室,目的是保证近两千人的职工及家属身体××,方便就医,降低公司药费支出,由公司提供房屋、医疗设施、水电费用,办理医疗手续执照等。公司职工在医务室就诊,报销药费单据,并做好全公司药费使用和管理。协议约定:聘用的原告等医务人员、工资养老金等与本单位职工同等享受。事实上,医务室成立后即根据公司规定进行正常经营,但公司并未给予被聘用人员发放工资,医务室不仅对公司职工提供就诊医疗服务,而且也对公司以外的社会人群提供医疗服务,并对上述医疗行为的盈利作为聘用人员的个人收入。上述状况一直持续到2007年企业破产,双方多年无争议。2009年破产清算组收取房屋租金及未将上述聘用人员列为破产职工时才引起本案纠纷。该纠纷的产生系由于公司与医务室人事体制常年不理顺所造成,公司职工医院的协议、关于对医疗费管理的文件规定、为聘用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多年对其审核及控制公司职工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形,能够证明原公司对医务室及工作人员实施了管理,可认定原告与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医务室在经营期间已对医务人员的工资通过医务室的盈利进行了支付,故除工资外,其它待遇可享受破产企业职工待遇,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公司合并,被告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作为原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提出原告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法律保护的时效,因被告在破产时未确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的相关待遇未落实,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并诉至法院,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秦伟与被告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秦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蒙阴县曹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祥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