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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曾某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娜人民陪审员  黄文伟人民陪审员  吴小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