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曾某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娜人民陪审员 黄文伟人民陪审员 吴小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