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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傅惠安、姜金有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傅惠安,姜金有,金华市华冠塑胶制品厂,金华市华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增宏。被执行人傅惠安。被执行人姜金有。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冠塑胶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傅惠安。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惠安。被执行人吴美仙。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惠安、姜金有、金华市华冠塑胶制品厂、金华市华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美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5日,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已查封的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截止2015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傅惠安、吴美仙欠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7520元,由被执行人姜金有、金华市华冠塑胶制品厂、金华市华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0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