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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鸿祥与辛艳丽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祥,辛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张鸿祥,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乌吉密乡。被执行人辛艳丽,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乌吉密乡。尚志市人民法院(2012)尚民一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鸿祥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辛艳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鸿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2)尚民一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雨明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