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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4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465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吴春燕、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李忠山,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某撤回对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沈某负担。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振华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