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顾名秀与徐元国、陈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名秀,徐元国,陈会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顾名秀,市民。委托代理人吴必银,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元国,市民。被告陈会连,成年,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顾名秀诉被告徐元国、陈会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顾名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顾名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名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名秀负担。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