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凉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翟仕福与史生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仕福,史生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翟仕福委托代理人蔡英被执行人史生桥本院受理的翟仕福与史生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史生桥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翟仕福到期货款100000元,并从2011年11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7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00000元、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70元、执行费14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于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2月31日前到期货款10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于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2月31日到期货款1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生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