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夏顺忠与刘君帮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顺忠,男,藏族,1972年10月15日生,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君邦,男,汉族,1975年1月5日生,个体户。上诉人夏顺忠因与被上诉人刘君邦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72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夏顺忠。审 判 长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