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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作红与华坤、怀远县荆途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红,华坤,怀远县荆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856号原告:王作红,女,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单计余,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坤,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怀远县荆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李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郭跃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红与被告华坤、怀远县荆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作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王作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