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庆伟、黄吉胜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复议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伟,黄吉胜,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537号原告黄庆伟。原告黄吉胜。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原告黄庆伟、黄吉胜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渝府复〔2015〕7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使该案的一审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李 雪 莲代理审判员 马 金 明人民陪审员 王 传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光一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