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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与芜湖市申锋板业有限公司、王永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芜湖市申锋板业有限公司,王永明,戴忠锋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773号原告: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青,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申锋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忠锋。被告:王永明,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戴忠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申锋板业有限公司、王永明、戴忠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芜湖市申锋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山鹰纸箱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市申锋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