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小泉、潘玲萍(实习),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