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聚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聚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26号原告:浙江聚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嘉兴市乍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嘉兴市海陆物流有限公司一号办公楼一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林国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铁锋,该公司员工。被告: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乍王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聚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聚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聚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