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商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艾维特电气绝缘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恒有限公司、宜春德源欣茂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维特电气绝缘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有限公司,宜春德源欣茂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艾维特电气绝缘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钟楼经济开发区水杉路52号。法定代表人VeleryMercier,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屠江南,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国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海秀路2021号荣超滨海大厦B座0706。法定代表人杨丽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宜春德源欣茂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树潭,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艾维特电气绝缘材料(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恒有限公司、宜春德源欣茂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国恒有限公司、宜春德源欣茂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维特电气绝缘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维特电气绝缘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国恒有限公司、宜春德源欣茂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99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若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