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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义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义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24号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村朵力名都内。组织机构代码:7339817-1。法定代表人曾朝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群,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义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寒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