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江永县看守所。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4月份结识冯某某(另案处理),在交往中,冯某某与何某某商量由冯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何某某为其贩卖,贩卖后可免费吸食毒品。何某某为能免费吸毒,先后在2015年5、6月份期间,由冯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向吸毒人员周某甲等人贩卖。其中:2015年5月5日13时许,何某某从冯某某处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后,在某某镇某某村一老房子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甲。6月1日下午15时许,何某某从冯某某处拿到二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某某村公路的一池塘边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甲。2015年5月23日14时许,何某某从冯某某处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后,在某某村一偏僻的公路边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5月29日晚上,何某某从冯某某处拿到毒品一小包后,在某某村的一池塘边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2015年6月3日20时许,何某某从冯某某处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后,通过周某甲的介绍在某某村一池塘边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乙。综上,被告人何某某为冯某某贩卖毒品五次,并将赃款人民币800元全部交给了冯某某。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7月8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经对何某、周某乙、周某甲、何某某等四人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该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何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尿检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讯问光盘,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为能吸食毒品,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恭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