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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曾凡军与华容县龙腾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韩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军,华容县龙腾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韩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716号原告曾凡军。委托代理人余芬。被告华容县龙腾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三封寺镇开拓路。法定代表人韩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云中,湖南金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建华。委托代理人郑云中,湖南金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凡军诉被告华容县龙腾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韩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22日,原告曾凡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凡军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30元,因当事人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9815元,由原告曾凡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苇审 判 员  符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香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