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面对面趋势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丹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面对面趋势科技有限公司,李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45号原告深圳市面对面趋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南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一单元702。法定代表人刘子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祖文娟,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海珠,台湾居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丹,住址湖南省永兴县。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5年4月13日。二、工作岗位:技术总监。三、劳动合同:已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的劳动合同。四、工资情况:上述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月工资为2030元,双方在仲裁阶段确认入职时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28000元,原告已按28000元的标准支付被告2015年4月份工资17818.18元,已经支付原告2015年5月及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1日的工资款项2860元。五、拖欠工资:被告提交的离职交接单显示尚有2015年5月工资27601.86元、2015年6月份工资11380.91元未结算,结合原告提交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该表格显示双方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28000元,且原告亦按此标准支付了被告2015年4月份的工资,故原告应按同样标准支付被告2015年5月及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1日的工资差额36122.77元(27601.86+11380.91-2860)。原告主张上述36122.77元为基本工资之外的项目奖金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六、离职情况:被告于2015年6月11日以“领导相处”为由向原告申请辞职,原告予以同意。七、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4051号。八、仲裁请求(原告向被告支付):1、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6122.77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未报销款项7507.46元;3、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6月11日加班工资24459.7元。九、仲裁结果:1、原告向被告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6122.77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的项目奖金36122.77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面对面趋势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丹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6122.77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面对面趋势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