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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赛音巴雅拉申请执行林海英、刘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音巴雅拉,林海英,刘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赛音巴雅拉,男,44岁,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林海英,女,53岁,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刘春涛,男,48岁,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赛音巴雅拉诉被告林海英、刘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做出的(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赛音巴雅拉于2015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林海英、刘春涛的工资收入已被申请人保全,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春桃因向单位请假,工资停发无法继续扣留,现只扣留被执行人林海英一人工资,申请人又无法提被执行人供刘春涛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杨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青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