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贾维锋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维锋,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贾维锋,男,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贾维锋与被执行人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峰号帐户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