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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学敏与杨鱻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学敏,杨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45号申请人:胡学敏,女,1962年11月7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杨鱻,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申请人胡学敏、杨鱻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学敏、杨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鱻赔偿胡学敏:医药费1666.17元、交通费37元、误工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已于2015年10月26日履行完毕;二、胡学敏、杨鱻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