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祁旭明与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旭明,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祁旭明。委托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3层3座305、306、307室。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旭明与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旭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祁旭明负担。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正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