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杭立国与被执行人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许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立国,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许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杭立国。被执行人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被执行人许宝珍。申请执行人杭立国与被执行人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许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立国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许宝珍的执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