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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郑兰梅与彭月华、倪孔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兰梅,彭月华,倪孔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85号原告:郑兰梅。委托代理人:林章听。被告:彭月华。委托代理人:林锋、莫光建,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孔清。原告郑兰梅诉被告彭月华、倪孔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兰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兰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