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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晓丽与被执行人赵祥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218-2号申请人焦晓丽,女。被执行人赵祥,男。本院在执行焦晓丽与赵祥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祥现在正在服刑当中,其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因申请人生活困难,共申请发放司法救助资金101000元,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4)正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林海审判员  郭建伟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