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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赵秀萍、王先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赵秀萍,王先聪,王先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3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驻地。负责人:王冰,行长。被执行人:赵秀萍,居民。被执行人:王先聪,居民。被执行人:王先宗,居民。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秀萍、王先聪、王先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商初字第19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307.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19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