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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查晓峰、刘静华、周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金初字第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负责人冯瑞霞,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虎,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查晓峰,男,1978年5月4日出生。被告刘静华,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被告周曙光,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诉被告查晓峰、被告刘静华、被告周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撤回对被告查晓峰、被告刘静华、被告周曙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