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董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时,原告董某以与被告朱某达成一致意见,争议房产已过户至其名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