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云梅、郑雅妮等与李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李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239号原告周云梅。原告郑雅妮。原告宋林光。被告李昆。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与被告李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0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撤回对被告李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负担。审 判 长 朱微微人民陪审员 黄玉丹人民陪审员 吴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虹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