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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云梅、郑雅妮等与李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李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239号原告周云梅。原告郑雅妮。原告宋林光。被告李昆。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与被告李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0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撤回对被告李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负担。审 判 长  朱微微人民陪审员  黄玉丹人民陪审员  吴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虹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