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王某乙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63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某乙,住哈尔滨市。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被执行人王某之母)。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少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少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