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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新红昇采暖设备厂诉被告李海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868号原告:沈阳市新红昇采暖设备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胡家大杨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国锋,职务系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昊净,男,系该单位员工,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邱忠娜,女,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李海瑛,女,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新红昇采暖设备厂诉被告李海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新红昇采暖设备厂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新红昇采暖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8元,由原告沈阳市新红昇采暖设备厂承担。审 判 长  郭永昌审 判 员  高 聪人民陪审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