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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杜广旺与孙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杜广旺,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孙秀梅,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杜广旺与孙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8657.6元,过付申请执行人18007.6元,开具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广荣审判员  王恩平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