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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蒋东亮、蒋东强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蒋东亮,蒋东强,傅式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434-1号原告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亿利达大厦。法定代表人薛永文,董事长。被告蒋东亮。被告蒋东强。被告傅式洋。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639号原告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东亮、蒋东强、傅式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蒋东亮、蒋东强、傅式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一宗,并提供原告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00XXX68的房产作为担保,现原告申请以担保人临沂市金泰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00XXX53的房产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原告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00XXX68的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00XXX68的房产的查封;二、查封担保人临沂市金泰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00XXX53的房产;三、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