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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恢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敏秀与陈科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恢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生于1978年8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78年9月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876号胡某某与陈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