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恢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敏秀与陈科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恢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生于1978年8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78年9月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876号胡某某与陈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