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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廖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84号罪犯廖袁(曾用名袁虎),男,1989年3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5日以被告人廖袁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廖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咸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07年9月26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0年4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5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至2027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廖袁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廖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廖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廖袁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廖袁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5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