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宜成与冯尔寅、韦秉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宜成,男,汉族,1973年5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牛有臣,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尔寅,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生,原审被告韦秉成,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生,上诉人冯宜成因与被上诉人冯尔寅、原审被告韦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草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宜成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宜成的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双方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宜成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冯宜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作科审 判 员 胡 琳代理审判员 李玉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