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本海与吴国印、李炳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李本海。被执行人吴国印。被执行人李炳淑(系被执行人吴国印之妻)。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棣商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国印、李炳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国印、李炳淑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国印、李炳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吴国印所有的在山东省无棣县农村合作银行的股金140000(股)元委托拍卖,后流拍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