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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付英武、付茂林等与聊城市东方建筑安装公司、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张屠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828号原告付英武,男,汉族,农民。原告付茂林,男,汉族,农民。原告付从林,男,汉族,农民。原告付茂敬,男,汉族,农民。原告付茂国,男,汉族,农民。原告付茂志,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付茂志,男,住址职业同上。被告聊城市东方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东路。法定代表人吴庆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张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子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英武、付茂林、付从林、付茂敬、付茂国、付茂志与被告聊城市东方建筑安装公司、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张屠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英武、付茂林、付从林、付茂敬、付茂国、付茂志于2015年10月26日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英武、付茂林、付从林、付茂敬、付茂国、付茂志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东方建筑安装公司、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张屠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英武、付茂林、付从林、付茂敬、付茂国、付茂志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汝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