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宁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宁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在利,会宁县头寨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景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