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邬红波、陈望雨、邬长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邬红波,陈望雨,邬长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72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佀传义,任龙华信用社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邬红波,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陈望雨,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邬长诗,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邬红波、陈望雨、邬长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韩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单迪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