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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6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安达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安达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310号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志、马晓琳,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安达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新华大道西段698号。法定代表人董方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安达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登记立案后,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粟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