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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张某某,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原告张某某之丈夫。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梦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