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韩华与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19-2号申请执行人韩华。被执行人刘海军。本院在执行韩华与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海军已按比例给付韩华材料款20804元。剩余款项韩华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67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壮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