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5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正芬与武胜县三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正芬,武胜县三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507-3号申请执行人邓正芬,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3日。被执行人武胜县三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平,经理。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武胜县三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存于中国农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2268020104000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肆万玖仟壹佰肆拾肆元捌角捌分(¥49144.88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