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852号原告王伟华,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清滨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07727492-3。代表人施俊,该店负责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9975-0。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华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美 更多数据: